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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统计局数据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延安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18: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统计数据的管理、使用、发布,使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据上报、审核、评估、发布的各个工作环节,要遵循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统计调查数据是指统计系统内的统计业务数据及相关管理数据。

第二章 数据审核、上报、评估

第四条 各分管领导对统计数据负主要领导责任,各专业科科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专业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专业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审核、上报负直接责任:一是负责统计数据从采集到上报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二是负责审核验收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加强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关联性和匹配性审核;三是对有奇异值、极值、趋势与规律性不符的数据及时与基层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衔接核查、核实;四是对需要联审的统计数据做出简要分析和说明,报请科长及分管领导审核。

第六条 实行逐级审核、评估。专业人员对原始上报数据初审;出现奇异值应由分管领导、科长和专业人员实行联审。各专业严格执行《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新入库无基数数据的评估,要兼顾合规合理的原则,避免出现年度、月度数据反差较大的情况。按季召开专业数据评估会,由各专业负责人汇报对县(市、区)主要指标评估意见和依据,初定数据经统一核算,结果由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反馈各县(市、区)。

第三章 数据发布与提供

第七条 统一编辑、印刷的月快报、数据之窗、统计快讯、统计年鉴等统计产品所需数据,由各专业科室依照工作职责,使用固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科提供,着重加强各项数据逻辑性、关联性及单位的审核,各科室专业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科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非定期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非定期是指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同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需要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时)全市汇总类统计数据,原则上由综合科统一对外提供,涉及常用对外公布数据以外的,由各科室提供纸质版,提供的数据由各专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涉及对外提供的考核、创建等相关举证数据,需经分管领导签字;涉及单个专业分行业或者需要专业加工的数据,由相关业务科室对外提供。

第九条 发布及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应当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在《统计年鉴》发行公布之前需提供年度性数据资料的,应在《数据之窗》及《统计月快报》中摘取。未经最后核定或省统计局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涉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均不得对外提供,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需请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后方可对外提供,涉密数据和资料需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提供。

第四章 数据提供时间

第十条 各专业月度、季度数据经省局评估反馈后,需在1天半内向综合科提供全市、分行业、分县(市、区)数据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一条 《统计快讯》需在各专业分行业数据提供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月快报》需在各专业分县(市、区)数据提供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之窗》需在全国、全省、全市及分县(市、区)数据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网络咨询数据由计算站牵头,相关专业科室配合,综合与核算统计科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函件进行回复;若出现针对专业基础数据提出的疑问,由专业科室负责答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专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账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将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统计人员在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数据评估、发布使用、资料保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专业在对外提供统计数据时每出现一笔错误,年度考核评优扣0.5分,上限为2分。在统计产品、考核举证等方面提供数据时出现重大错误的,取消科室、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延安市统计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