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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现将《2024年全市第二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萌 电话:0911-7090314





延安市统计局

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局安排,市局决定组织全市开展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方式

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领导。省统计局负责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检查对象;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组织实施,领导本辖区抽查工作,组织完成现场检查、结果公示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抽查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检查事项

1.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2.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

三、检查范围

规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一套表”调查单位的主要指标数据(检查专业及指标目录见附件1)。

四、工作程序

1.制定抽查计划。市局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附件2)。

2.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由省统计局负责在省级平台上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3.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全省统一安排,省统计局通过省级平台,在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摇号抽取我市27户企业(抽查企业名单见附件3)。

4.分发抽查任务。省统计局将抽出的检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平台分发给相关县(市、区)统计局。

5.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信息。各县(市、区)统计局明确参加人员要具备的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信息。

6.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各县(市、区)统计局自行联系持有国家统计执法证的检查人员,组成以县(市、区)统计局主要领导带队的执法检查小组。小组成员要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好检查任务。

7.实地核查。检查人员应当在实地核查时向检查对象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检查小组成员要讨论确认检查结果,如实填写《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附件4),并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8.问题查处。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统计业务不够规范但不构成违法的,检查人员要认真记录,现场要求和指导被检查单位整改。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转交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12月15日前完成对所有企业的检查和对违法企业的处理工作。

9.结果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人员要在完成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

10.上报抽查结果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统计局组织本辖区完成现场检查及违法单位查处工作,并将加盖公章的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和可编辑的电子版报送至市局执法监督科。有行政处罚的,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电子版。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统计局检查单位数不低于本辖区检查对象范围内单位总数的3%,不足3%的应自行抽取检查单位补足3%。

2.检查人员必须规范开展检查工作,客观准确地向检查对象解释、解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方法。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检查程序合法、文书标准规范、工作作风正派。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附件1.2024年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专业及指标目录.xls

       附件2.2024年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xls

       附件3.2024年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名单.xlsx

       附件4.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doc

       附件5.2024年全市第二次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