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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7-31 00:00

市局各科、队、站,市普查局:

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39号)、《陕西省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陕西省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精神,特制定《延安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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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统计局

2017年7月28日

  


 

 

 

延安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一、“双随机”抽查事项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等。

三、“双随机”抽查范围

工业、能源、建设领域、社科、农村、服务业、商贸、普查等专业统计调查中的调查对象,包括企业、项目及机构。

四、“双随机”抽查组织

1.市统计局成立“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办公室),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负责“双随机”抽查组织实施工作。

2.建立全局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统计执法骨干名录库、“双随机”抽查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

3.各专业按照本细则制定本专业抽查工作办法。

4.各专业每年至少安排“双随机”抽查一次,具体抽查时间确定后知会“双随机”抽查办公室,由“双随机”抽查办公室(法规科)配合出具《检查通知》等法律文书;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省统计局报告“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五、抽查程序

1.确定检查组名单。由专业科室负责,采取摇号方式,在 “双随机”抽查统计执法骨干名录库中抽取专业骨干2-3人组成检查组。

2.确定被抽查对象。采取摇号方式,各专业在全市抽查单位名录库(包括投资)中抽取8-10个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检查。

3.开始检查。人员和对象抽取后,检查组随即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以上工作由专人进行全程录像。

4.市场主体即调查对象每年只能抽取一次。

六、抽查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行为;

4.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5.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6.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结果运用

1.“双随机”抽查中,发现违反统计制度或业务工作不规范问题,抽查组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现场指导改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2.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下达监督检查笔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违法情节严重的按法定程序,转交局法规科依法调查处理。

3.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双随机”抽查办公室。

4.“双随机”抽查办公室对检查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在市局网站和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录中,并在失信平台公示一年。

八、文件归档及管理

1.归档内容:抽查事项清单、被抽查单位及检查人员目录库、抽查规则;现场检查的记录、监督笔录意见书、检查结果、检查通报(含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

2.归档责任:“双随机”抽查办公室、各专业科室协助完成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及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规则、检查通报、现场检查的各项资料收集。负责抽查专业科室应及时将抽查资料、总结送交“双随机”抽查办公室归档。

九、工作纪律

1.检查人员要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2.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3.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4.检查过程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5.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通知责任单位。

6.检查人员要严守保密法规定,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

7.现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礼品礼金,不得借机谋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