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陕办字〔2018〕98号)和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延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延市字〔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统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省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统计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二)贯彻中、省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国家、省级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全市“五上”、“五下”企业排查、摸底、审核、申报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科技研发、企业创新、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能源消耗统计、小康监测、人口抽样调查和全市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县域经济发展监测、文化产业、省级工业园区、服务业、市场物价、旅游资源、社会物流等专项调查工作。
(六)承担统计分析及统计咨询服务,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九)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干部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市县住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方案》,市统计局负责全市“五下”企业抽样调查,开展“五下”企业排查、摸底、审核、申报。国家统计局延安调查队组织实施全市住户调查,负责住户调查任务布置、调查管理、数据审核等工作,市统计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