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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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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主体

延安市统计局(具体由执法监督科执行)

二、延安市统计局执法人员信息

三、执法职责

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五、执法权限

见附件。

六、执法基本流程

1.发现统计违法线索,立案;

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3.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向执法机构递交检查报告;

4.集体研究处理;

5.告知案件当事人处理结果;

6.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听证;

7.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8.被处理的当事人寻求救济。

七、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八、救济方式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统计局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延安市统计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局应当采纳。

(二)听证

《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试行)》(陕统办字〔2020〕14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于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区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诉讼

对延安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通过延安市政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网址为http://tjj.yanan.gov.cn/Category_80/Index.aspx

十、自由裁量基准

依据《陕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陕统字〔2023〕72号)执行

十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陕西省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号楼3楼

联系电话:0911-70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