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县区经普办公室:
为了提高四经普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我市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县区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
附件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高质量做好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7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函[2018]55号)文件精神,经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是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市统计局、市普查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产办、市金融办、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延安银监分局、延安保监分局等31个部门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市普查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此项工作的主要单位是市统计局的法规科、综合科、农村科、社会科、投资科、工业科、能源科、 服务业科,市普查局的综合科、业务科、数据处理科等11个科室。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并按《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内设机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普查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与资料开发组、数据处理组、执法监督和城乡代码划分组四个工作组。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负责普查筹备有关工作,组织构建普查机构,制定办公室工作规则和成员职责,制定县级普查办、乡(镇、街道)普查办、村(居)委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评比表彰;负责普查工作总体协调,组织普查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普查重大工作的联络和协调;负责经济普查重大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根据省、市政府要求,联系有关部门将经济普查列入2018年和2019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政府督办事项进行管理;组织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维护第四次经济普查专网;负责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利用网络及其他自媒体开展宣传动员等;负责起草经济普查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编发简报、管理文件和撰写普查工作总结等文秘工作;负责按时完成预算编制、落实普查经费、采购普查物资工作;负责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制作、接收、分发普查物资;督促县乡普查办及时落实经费及物资接收、分发工作;负责普查所需办公条件、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本组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考核;完成经普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与资料开发组: 负责全市经济普查业务工作,统筹谋划经济普查的各项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项业务工作实施细则;指导“两员”选聘,组织市级普查综合试点;组织培训普查人员,解答普查业务问题;及时协调收集整理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等行政审批登记部门资料,建立部门数据库,做好部门提供单位名录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比对分析,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进行单位标注,确定单位清查底册,组织实施单位清查;制定业务工作规划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负责经济普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对关键业务环节和重点指标数据质量进行重点管控;负责组织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各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验收等工作;负责利用单位清查数据进行数据测算和评估;组织开展普查登记、个体户抽样调查、数据审核、检查、验收和上报等环节工作;根据普查业务需要制定数据汇总、查询、验收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环节工作进度督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普查数据质量;负责金融、铁路等垂直管理部门及军队系统普查工作的协调和数据接收等工作;负责起草经济普查业务文件和领导讲话、编发简报、撰写普查业务总结;按照国家经普办和省经普办的要求,组织起草并负责联系沟通新闻媒体,发布普查公报和解读普查数据文章、编辑普查主要数据、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组织开展普查课题和分析研究工作;负责本组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考核;完成经普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组内设核算及“五上”企业组,由市统计局综合科牵头,各专业科室配合。具体职责:负责经济普查年度生产总值的测算和分析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各专业做好“五上”企业日常网报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市统计局工业、能源、投资、社会、服务业科负责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各类普查表的布置、培训、填报、审核和质量检查工作;对各自专业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行业划分、普查数据逻辑平衡关系及质量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本专业数据汇总、审核和查询要求,审核验收和评估测算本专业普查数据;把控公报数据质量,整理和提供公报发布所需资料。
为确保培训、清查摸底单位个体户行业划分、登记结果数据审核、汇总、查询等工作与省局相关专业处室要求相衔接,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特设下列专业组:核算、非公、金融保险专业组,农业专业组,工业、新兴产业专业组,能源专业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专业组,贸易、劳动工资、社科专业组,服务业专业组。各专业组要认真学习《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广泛开展调研,及早谋划形成本专业工作思路,重点是行业划分、数据填报应注意事项、数据审核要点、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如何从“五上”企业月报起监测普查年度各专业增加值与常规分行业增加值相衔接问题。
数据处理组:制定、实施《延安市第四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搭建数据处理网络及软硬件环境,创建良好的数据处理环境;负责PDA的采购、配备、管理、使用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全市数据处理工作,组织培训PDA操作和县区数据处理人员,指导PDA数据加载,根据普查业务需求升级数据处理程序,做好数据处理问题解答;制定普查区划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和电子地图的绘制、管理工作;做好“五上”企业标注核对工作;负责普查原始数据的计算机审核及审核模板加载,与业务与资料开发组共同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和资料开发工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健全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本组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考核;完成经普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监督和城乡代码划分组:负责城乡代码的划分工作,配合业务组开展普查工作;负责经济普查的普法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制定保证普查对象提高配合程度、依法依规上报和保障数据质量的工作要求;制定经济普查普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受理经济普查中的统计违法举报,查处经济普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质量验收工作;负责本组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考核;完成经普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发文布置并要求本部门、本系统所有单位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和基础数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沟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解决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有关业务。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各工作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各工作组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四条 公文行文种类分: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第十五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部署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由该单位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拟文单位负责人应对拟定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后报送。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公文签发后,交综合协调组登记编号后印发。
第十七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县(区)普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调整。
4.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5.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6.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以及各县(区)普查机构。
7.工作简报:在四经普网发送,并报市统计局内网、省统计局内网、省经普网、市政府网经普专栏。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公文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印制,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由综合协调组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0天内向综合协调组归档。归档要求: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2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
第十九条 来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凡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延安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印章日常使用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应由综合协调组派专人监印或盖印。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各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外出,需由本人提前三天报告主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各工作组成员外出,需提前向组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综合协调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七章 经费及后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综合协调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局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组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用普查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由综合协调组统一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登记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的经费开支执行市普查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普查资料印刷、普查物资采购、办公用品领用等后勤事务工作,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